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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桥秀”行为能否定罪相关问题的刑法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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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应对"跳桥秀"行为作一个界定:"跳桥秀"是指为满足个人利益诉求,以"跳桥自杀"等方式为要挟手段的一种"表演作秀"行为,在此要和个人因遭遇不幸或遭遇不公正待遇,而寻短见的行为进行区分。还需明确一个前提,并不是所有的"跳桥秀"行为都需要刑罚进行处罚,在动用刑罚手段时,必须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罚只能是"对付危害社会行为最后一个手段"或"不得已才处罚"。
作者 杨高峰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40-142,共3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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