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相关立法的缺失和实践中的体制制约,我国检察官执法办案一直存在"审而不决"的问题,执法办案的主体地位不凸显。但是,亲历性的司法规律、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以及现代法治国家赋予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普遍做法,均要求强化我国检察官执法办案主体地位。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定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同时配套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制度,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2期173-18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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