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批准逮捕机制从司法行政化转向司法程序化提供了制度基础;检察机关也一改纯粹的程序控诉者角色而逐渐具备中国法意义下的"司法令状主义"之"司法官"角色。刑事诉讼法修正之批准逮捕程序已经初步具有法国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预审功能,即规范侦查、指导侦查、防止不当羁押之人权保护功能;从英美法预审的意义上看,批准逮捕程序由于对辩护方的程序参与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者预防不当诉讼的继续进行,从而达到公诉审查之提前功效。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程序中的角色变迁要求检察机关在最低程度上保障程序参与、主体平等、批准机关中立和程序自治,在刑事程序整体上行使控诉职能、在刑事诉讼批捕阶段行使中立裁决者职能,从而完善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
出处
《法治论坛》
2014年第3期38-50,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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