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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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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即使在《行政强制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法定理由也不得借变换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方式(解除查封措施后,立即重新实施扣押)变相延长实施控制相对人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将规定的30天最长期限实际延长到60天)。
作者 钟涛
出处 《法治论坛》 2015年第4期265-270,共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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