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犯罪给世界各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是全人类共同打击的对象。我国运用《刑法》将生态犯罪这一类型化犯罪细化为各个罪名规定在分则当中。但是,纵观规制的内容可见其在罪状描述上大都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种立法类型化的规定不仅给犯罪构成的判断带来难题,也使得司法适用陷入困境。因此,在分析现有生态犯罪规制中空白罪状具体形态的基础上,明确前置规范与犯罪构成的认定标准,统一立法与司法的同时为司法适用解困方能更好地控制生态犯罪。
出处
《法治论坛》
2016年第2期200-211,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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