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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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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主张借贷关系而缺乏书面债权凭证予以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因素,从证据能力、证据本身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去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出处 《法治论坛》 2016年第2期289-305,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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