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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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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现行司法之分析惩罚性赔偿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性损害赔偿原则,一般性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具有制裁性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十倍价款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及保底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体现了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作者 印强 彭穗
出处 《法治论坛》 2016年第4期190-197,共8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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