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合同法》早已形成了完整而独立的体系,《合同法》上的合同包含了除身份关系之外所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没有区分,将来也没有必要再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情况下,我国民法典不再具备在总则中抽象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因此,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通过总则设置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则、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解释、条件和期间等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可并入现行《合同法》,完善后的《合同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可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弘扬民法意思自治的价值,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来实现。没有了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就没有必要采纳德国民法典的大总则模式,可以'一般规定'为题,规定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民法渊源、民法解释等内容即可,民事主体制度吸收人格权法后,独立成编。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3-25,共23页
Nomocracy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