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因实体法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根据实体法分配证明责任并非一劳永逸,在个案裁判中,有必要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程度以及待证事实性质进行衡平调整,也有必要随着诉辩双方证据力量的交替上升进行适时转换。在学理上,证明责任转换应分为法定的证明责任转换、约定的证明责任转换以及依法官裁量权进行的证明责任转换,但从实践层面而言,法定的证明责任转换实质上是证明责任倒置,而证明责任契约在商事合同中并不多见,因此,本文讨论的范围仅仅限于依法官裁量权进行的证明责任转换。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205-215,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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