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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机制的实施与效应——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理适用为角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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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公正需要靠判决来表达,法律的权威需要通过执行来实现。然而,大多数时候却因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即使获得法院生效文书的支持,却陷入了拿不到钱的窘境。(2)1司法诚信是指法制在公众内心的信任与接受程度,是游离于法律与道德间的主观感受。所谓'守信者赢,失信者亏',对失信者作出信用惩戒,一些法院早已进行过探索(3)2,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的出台更是对信用惩戒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信用惩戒机制在执行程序中有其发展渊源,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在道德与经济方面作出惩戒能够起到震慑作用,有助于提高执行的权威性。然而,该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如何操作,并在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风险提示的规定更是对以往规定的完善和创新,3但(1)由于实施的时间尚短,法院对该制度价值与功能的解读有所偏差,故在是否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上并不严谨,并且没有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另外,在确保被执行人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失信名单并没有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选择不同的公布方式,加上执行联动部门不够宽泛,导致失信名单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应对失信名单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在理论上作出全面的剖析,并检视目前的实施状况,从而探索该制度的合理适用的路径,使该制度能够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 张法能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216-231,共16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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