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已有十年。在过去的十年间,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无到有,管理人的执业水平显著提升、团队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认同度明显增强。但不可否认,当前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尚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其中管理人监管制度不完善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本文立足管理人执业现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了管理人监管制度之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债权人会议、法院、管理人协会、法律“四元”监管模式的处理思路,全方位破解管理人监管难题。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153-166,共14页
Nomocracy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