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传统部门法规范已不能完全胜任保障个人信息权的需求。个人信息权具备基本权利之核心属性,即为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之必需。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采取基本权利保障之模式。以基本权利之框架,厘清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构成,分析对个人信息权的限制以及对其限制的界限,遵循以上三个层次的思考逻辑,方能有效确定个人信息权的保障范围,系统构建个人信息权的保障体系。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3期285-300,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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