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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行为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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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甲所在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储存了含有铅、汞、镉等重金属成分的5T废液。后来,甲让人在该废液中投置了几口铁锅。至于投置铁锅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甲辩称是觉得其中有气味,然后才将铁锅(成本低)放入其中,以消除异味。对于犯罪嫌疑人甲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
作者 尹伟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3期390-396,共7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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