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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第三人的司法适用及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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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交强险是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的险种。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属于第三方保险,是为第三方利益而设,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和保险金最终赔付对象为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1其(2)中,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3期411-423,共13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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