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彰显了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对产权保护的决心和信心。上述顶层设计公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就在结合法院职能作用、总结既往产权保护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在两个意见中,产权保护的刑事手段被赋予更大的价值和期待。然而,'重公有产权,轻私有产权''重有形财产,轻无形财产''重刑事判决,轻判后追赃''重刚性手段,轻柔性关怀'的刑事司法现状仍较为突出,影响和制约了产权刑事保护的功能发挥。出现以上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背景,也有现实的考量;有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能动性的因素。要改变这个状况,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方位予以解决:一方面深刻领会产权保护文件的精神实质,在裁判中坚持和落实刑事法治理念,突出抓好法院审判工作重点;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通过庭审实质化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4期3-1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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