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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与王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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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因房价涨跌而恶意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以及房屋涨跌所造成的购房差价损失。至于差价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当事人不能协商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点的确定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价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如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评估,且当事人已提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另外购买的房屋在位置、朝向、楼层、面积等方面均与诉争房屋相类似,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点的二手房市场成交价单价差额,再综合考虑违约原因、过错程度及守约方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差价损失赔偿金额。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4期285-293,共9页 Nomocrac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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