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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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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责任法》的问世,完成了我国民法体系化的最后一块拼图,在民法体系已基本建立的情形下,民法学者的研究重心应从'体系前研究范式'(立法中心主义)转到'体系后研究范式'(释法中心主义)上来。~1对于他物权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参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即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第二款来处理,这是否意味着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若承认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其要件如何确定?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哪些善意第三人?
作者 郜庆 刘天祎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1期361-366,共6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SFB20030)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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