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调解社会化契合现代司法的发展规律,具有理论正当性与逻辑自洽性。在理论维度,法院调解社会化的正当性体现为司法权的社会保留,调解权社会化与审判权运作之并行不悖;在实践层面,需从诉讼中的人案'剪刀差'、成本转嫁与收益的外部性、社会转型等方面阐释。法院调解社会化之限度体现为'两重视角、三项原则'。'双重视角'指制度构建角度与个案适用角度;'三项原则'是有限性原则、适宜性原则与优先性原则。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2期212-223,共12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社会化的组织化与合意形成的规范化”(CLS[2017]D13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