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高价商品中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恶意违约、欺诈和质量误差三种。司法实践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条件不明确,如何认定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有助于解决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在实务中究竟如何计算标准不一,细化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有利于处理高价类商品买卖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2期357-36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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