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丽水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网购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一致,网购收货地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网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一致,根据“原告就被告”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网购收货地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网购收货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且与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亦不一致,则网购收货地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
作者 黄燕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3期365-369,共5页 Nomocracy Forum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