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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批准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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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实质是以选择法院协议为载体的判决公约,这使得该公约对于一国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该国法院的选择。对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批准该公约可能会导致一些弊端。公约第二十一条设立的“就特别事项的声明”制度有利于我们把某些具有强烈利益的事项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减轻公约对我国当事人及国家利益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3期398-404,共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际私法与中国海外权益保护”(编号:16SFB205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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