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不能建立在抽象的国家目标之上,而应立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主要通过立法和行政途径加以落实。仅注重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督和惩罚不足以解决当前环境违法比较普遍的问题。在宪法确认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前提下,须完善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机制以保障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履行,特别是要明确政府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时的法律责任体系。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4期107-119,共13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新时代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法治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8VSJ039)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损害政府补偿责任的扩张与限制”(项目编号:17SFB2050)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