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应受到切实的保障。环评制度在设计本质上具有高度科技专业性,司法审查重心应放在程序上。目前,我国对公众参与程序瑕疵进行司法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形式审而非实质审,程序瑕疵与实体权益损害的因果关系不明。在厘清公众参与程序瑕疵不同类型的基础上,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的具体路径为:在实体法上,考虑以正式的听证程序替代各种非正式程序;在救济法上,应确立全面和严格的审查规则,有条件地肯定多阶段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应设置实质性和程序性适用条件。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4期120-130,共11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项目号:15ZDC03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