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由于农村生产和生活自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大以及城市环境污染不断向农村转移,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着农村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和城乡环境不正义问题突出两大困境。通过分析我国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可知,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空白较多、层级较低、理念落后、目的缺失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在我国已经具备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以及环境法制基础的情况下,本文从立法模式、立法称谓、立法目的和框架结构这四个方面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应对提出建议,以期推动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为城乡环境正义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4期142-158,共17页
Nomocracy Foru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7CFX080)的项目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