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同业竞争者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传对比内容及结论均虚假的视频,宣传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为对人体有毒有害产品的虚假事实,或通过真实实验过程得出误导性结论,导致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被削弱、商誉受到损害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存在竞争关系、具体的实施行为、主观过错、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贬损。此外,在认定事实虚假时,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散布该虚假事实的一方。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4期358-36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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