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即酌定不起诉),指的是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起诉便宜主义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奉行的一种追诉权行使模式。相对于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不具有'有罪必诉'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允许检察官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诉讼成本,有选择地对部分犯罪不予起诉。
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8年第4期399-40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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