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其面向的社会问题是环境污染者与环境损害者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不包括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生态补偿、环境行政主管者责任等问题,也不包括除环境污染损害者外的其他受益者补偿问题。法学视域内对损害担责原则进行研究,应当采用'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研究范式。损害担责中的'责'既非指单纯的法律义务,也非指单纯的法律责任,而是呈现为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耦合状态。
出处
《法治论坛》
2019年第1期326-337,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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