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水法起源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世界水法史上可称之为首。 奴隶社会,各级奴隶主贵族垄断土地,水亦被垄断。相传夏朝的第一个国王大禹,在他继位以前,经治水13年(公元前约2085-2072)而负盛名,至今仍传为佳话。据考古证明禹时已有了法律,土地和水均属天子,他是最高的统治者。水法大体始于西周,周文王伐崇侯时,在《伐崇令》中明令禁止填水井,违令者斩。据《孟子·告子》记载,公元前 651年葵丘会盟之盟约规定:“无曲防”、“毋雍泉”。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水利法规包括在《田律》之中,“春二月,毋敢伐木山林及雍提水”就是具体规定。公元前约206-220年,汉朝是历史上具有全面记载水法规和水管理制度的朝代,在水的所有、分配、使用、管理与水事纠纷裁决等方面,不但有法典,而且辅以有法律、法令、法规。《水令》是西汉时的灌溉管理法规,《汉忆·儿宽传》中记载,在关中开六铺渠后,曾经“定水令,以广灌田”。 唐代封建法制建设达到了鼎盛时期,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虽然水法规多是分散在一些法典的条文中,但仍可看出中央集权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武器来调整各种水事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