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与监护问题,立法往往没有明确区分,对抚养与监护义务不加细化。这就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只考虑抚养问题而忽视监护问题,不利于父母未尽义务时儿童权利的保护,不利于相应的子女抚养和监护的变更,也不利于解决儿童诱拐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同"重抚养、轻监护"的传统观念以及抚养与监护不分的法律认识密不可分。随着新时期家庭关系的变化,越来越不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编纂之时,对此部分的立法完善应当向《民法总则》靠拢。结合实际,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在处理离婚时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区分抚养与监护,明确父母子女之间的监护权利和监护义务。
作者
袁发强
吴豪雳
Faqiang Yuan;Haoli Wu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2期15-24,共10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