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不断发生,据统计,当下父母已成为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主力军。父母虐待儿童的行为具有虐待手段多样性、危害后果严重性、虐待行为隐蔽性等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父母虐待儿童构成虐待罪,但未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国亲告罪所采取的"单纯自诉"的追诉模式,使得未成年被害人的追诉权形同虚设,不仅无法实现追诉目标,还可能恶化被害人的原有处境。对于父母虐待儿童犯罪的追诉,单纯的公诉与自诉机制都无法实现对受虐儿童的切实保护。应当以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为视角,探寻最合适的追诉机制,以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即在保留父母虐待儿童犯罪"亲告"性质的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采取自诉与公诉并行的追诉模式,既尊重被害人的追诉意愿,又避免国家追诉责任的转嫁。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2期84-90,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