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原因在于未能采取个别化的干预手段,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工作和矫治工作。我国目前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同时也具备了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应当在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的基础上,以干预措施个别化理念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针对性地为未成年人三类行为设计相应的干预措施。为了达到该体系设立的预期效果,还应从综合治理角度出发,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配套举措。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3期13-21,共9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