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淫秽制品以未成年人为摄制对象,包含边缘性色情或直接性行为,是用以满足性欲的淫秽制品。儿童淫秽制品的网络传播可能增加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对象的几率,亦会对被害儿童产生循环往复和不可预估的伤害。我国在立法上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刑法对儿童淫秽制品规制的方式,将制作、传播、持有儿童淫秽制品的行为区别于普通淫秽制品犯罪,并对其使用更为严厉的刑法处罚标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干预设备实际使用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必要监管义务时,应以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想象竞合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3期68-74,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