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两方面的价值。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考虑到此类犯罪主体的独特性,刑罚的惩罚色彩并不强烈甚至极为淡化,刑罚的犯罪预防地位更为凸显。而在实现犯罪预防上,刑罚又分列为了两个向度:消极预防和积极预防。消极预防即通过刑罚威慑效应来预防犯罪,积极预防则是以培养和强化法规范意识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实践数据表明刑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慑效果并不理想,这一方面源于刑法信息接收环节的缺失,另一方面也与未成年人自身特性有关。因此,积极预防应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向度选择,刑罚应与其他社会措施配合以培养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法规范意识。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4期57-63,共7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