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和'法'都是我国古代文化中的重要的范畴,《管子》一书对它们在进行系统论述的基础上,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得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的重要结论。本文介绍了这一论述,并就这一结论谈了一些初步感想,认为'道'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道',指世界上所有事物赖以存在的根据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狭义的'道',仅指人生之道,特别是社会生活之道。如为君之道,为臣之道,治国之道等。这种道被人所认识,并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就叫'理'或'道理''道德'('德者得也',即获得道,表现为其心正形正,与道相符)。其主要的内容就是'义'。'义者宜也',即合宜处理各种人际关系之'道'或'理'。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而'义'的实现离不开'礼',即用礼仪程式规范人的外部活动的行为准则,它是制度化了的'道'。'法'是它的特殊形态,即权威性的社会制度,它能把社会中多元的'道义'观念和行为统一起来,以比较明确的形式表达其内容和以社会权力为后盾保证它的被遵守。所以,法是社会中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和实现'道'的社会制度。而法治就是与之相适应的治理观念和社会体制。故'治之以法'是最高的社会治理之道。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6年第1期41-55,共15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