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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能力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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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见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权力和职责。目前。
作者 黄小良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10期19-19,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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