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审议必须发言"这一硬性规定有助于促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尽职尽责,值得倡导。首先,有助于保障和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权。审议发言权是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此硬性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必须发言",一方面从会议安排上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权,让其不至于怕来不及发言而"抢话筒";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权,审议报告"装聋卖哑"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11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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