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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必须发言”有矫枉过正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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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求"审议必须发言"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促进组成人员的依法履职,但有矫枉过正之嫌,副作用也是明显的。一是每位组成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专项工作都了解相关情况。对于人大常委会听取的所有专项工作报告,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组成人员都必须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现实工作中,每位组成人员(特别是一些非专职的组成人员)不可能对所有的专项工作都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二是要求不了解相关情况的组成人员"审议必须发言"
作者 武春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11期36-3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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