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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交易”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修订背景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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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
作者 周鑫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11期49-51,共3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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