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代表法第三条明确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其中第三款的表述是"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谓"各方面工作",就应该包括国家、政党、人民团体等一切组织或团体的所有事务或工作,代表就其事务或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是法定权利。代表法第四条明确了代表应尽的七项义务,其中第五款表述是"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十条:"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5年第6期32-32,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