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卢鸿福在《人民之声报》上撰文说,每年选择一至两部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一项常态化的工作,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执法检查这一常态监督,在实践中出现了"审美疲劳",后续乏力。一些检查满足于听听汇报,看看典型,当"二传手",应付"差事";一些检查看起来"热热闹闹"、"扎扎实实",却是"到此为止";有的审议习惯于唱赞歌,说好话,讲和谐,即使偶尔下点"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5年第9期80-80,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