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九届全国人大期间的一次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有一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出,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称"主任",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为什么作这样的区别,不大好理解,是否可以把这三个名称统一起来?这里提出一个问题:这三个不同的名称是怎么来的?我们先说"委员长"这个名称《毛泽东传1949—1976》中记载,在1954年起草宪法的过程,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5年第10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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