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三条及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以及委员均不得同时兼任政府、法院、检察院的职务,如果兼任,应当辞去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本案中,白志坚在3月2日至5月6日期间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宪。在身兼副市长与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两职时,依法应当辞去常委会副主任之职,其辞去副市长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地方组织法之规定,5月6日起的任职行为无效,依法应予撤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兼任"一府两院"职务。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期24-2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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