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不辞去副市长职务明显违法,必须依法辞去副市长职务。首先,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不能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是宪法的刚性约束。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辞去行政职务。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期26-2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