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如若任命书不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只签署人大常委会主任姓名的作法欠妥。原因如下:一是从《宪法》的授权分析,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一项集体决策行为。因为《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说明了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对象、方式和范围。而这里所说"它",指的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3期46-46,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