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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设立矿产品所有权的必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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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坚持矿产资源国有的必然性及其意义矿产资源国有并不是我国特有的所有权状态,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就已经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内容。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的特定状态是各国立法者所达成的共识,无论其社会形态、地域文化、经济结构、政治模式呈现出怎样的差异,在矿产资源的立法环节。
作者 潘皞宇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4期68-70,共3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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