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人大实际。从法律规定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法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并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6期26-2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