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先,"评议政府工作"在当前于法无据。从人大监督发展历程来看,人大评议政府工作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全国各地乡镇普遍开展了对"七站八所"的工作评议,以后逐渐延伸到县级。90年代中期以来,工作评议由乡县发展到省、市,各地普遍推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后,在总结工作评议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提升,从法律的角度上设立了类似于工作评议的另一种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区别是:过去评议主体是人大代表,现在审议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过去评议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和"两院"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6期27-27,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