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对相当于"审议意见"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当属合理可行。一方面,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具有法理依据。主任会议是具有程序决定权和准实体性权力的职权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职权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诸如审定评议意见这样的文字表述之类的事务性工作,当属"重要日常工作"范畴。实践中,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需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召开前由主任会议预先审阅或听取,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是可行且必要的: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6期27-28,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