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理由是:一是终止办理重复建议法律不容许。《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有专门规定,《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此规定只给了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权力,未给政府终止建议办理的权力。人大代表提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代表通过提建议。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9期33-33,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