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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表决器”不同于“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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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6年第10期28-29,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关键词 表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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